第十九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中载明建设项目是否以海绵建设为基本内容。海绵城市市政线性工程方案设计专章应当与用地预审、选址前的方案设计同时编制。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年度计划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投资金额等;办理登记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内容等。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信息应当通报项目登记机关。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目标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要求,并结合气候、土壤和土地利用条件,单一或合理选用组合式雨水渗透系统。储存、调节等为技术设施的主要功能(详见本章第7节)。
第四十条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信息、方案设计材料、施工图设计材料、竣工联合验收材料等业务信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包括当地气候、地形、水资源条件等,以及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等社会经济因素。
雨水资源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覆盖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的全过程,并定期评估和更新,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效率和可持续性。第十三条制定、修改法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
只有在园林、人居理念的指导下,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多因素的协调与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创造更好的城市环境和品质。为人民谋生。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中海绵设施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方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包括新材料的应用、流体力学模拟、数学模型建立等,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第五十一条运营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设施运营维护的,由房屋建设、施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对运营维护工程监理的,由交通、水务、城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